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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3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杨怀飞与王官冉抚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怀飞,王官冉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34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怀飞,女,1991年7月10日出生,回族,住济南市济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官冉,男,1988年1月2日出生,回族,住济南市。上诉人杨怀飞因与被上诉人王官冉抚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2016)鲁0125民初3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怀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怀飞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杨怀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 松审判员 刘建平审判员 王兴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娜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