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8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东阳市白云外托黄河汽车修理厂与吕利忠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白云外托黄河汽车修理厂,吕利忠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8082号原告:东阳市白云外托黄河汽车修理厂,住所地东阳市环城北路外托山庄。经营者:吴海洋,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吕利忠,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东阳市白云外托黄河汽车修理厂为与被告吕利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吕利忠支付原告汽车(浙G×××××)修理费8255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阳市白云外托黄河汽车修理厂的经营者吴海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利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3日,被告吕利忠将牌号为浙G×××××的福特蒙迪欧轿车送原告东阳市白云外托黄河汽车修理厂修理。经双方确认,车辆修理费共计8255元。被告吕利忠一直未支付修理费,现原告东阳市白云外托黄河汽车修理厂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利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阳市白云外托黄河汽车修理厂车辆修理费825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吕利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厉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杜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