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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6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重庆皇昊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李久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皇昊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李久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6066号原告:重庆皇昊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吴市街村二组。法定代表人:张瑞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堂荣,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久林,男,汉族,1974年7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皇昊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久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皇昊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皇昊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皇昊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重庆皇昊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亚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本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