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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民初2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朱海洲与杜砚兵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洲,杜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2879号原告:朱海洲。被告:杜砚。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矗,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海洲与被告杜砚兵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朱海洲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海洲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朱海洲负担。审判员  陈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