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行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清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清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行初623号起诉人陈清义,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2017年7月1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陈清义递交诉金华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状,陈清义于2017年1月5日向金华市人民政府发出依法行政申请,要求其查处义乌市人民政府不公开政府信息的违法行为,但金华市人民政府至今未答复,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金华市人民政府收到陈清义的依法行政申请未答复的行为违法。本院认为,本院作出(2016)浙07行初150号行政判决书内容,陈清义曾向义乌市人民政府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义乌市人民政府大门门卫不让陈清义不能进去办事的法律依据。义乌市人民政府认为陈清义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作出2016第15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陈清义对该答复不服,向金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金华市人民政府作出(2016)金政复字第3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义乌市人民政府作出2016第15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陈清义以义乌市人民政府、金华市人民政府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利,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金华市人民政府作出(2016)金政复字第3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及义乌市人民政府作出2016第15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判令义乌市人民政府对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答复。本院作出(2016)浙07行初150号行政判决驳回陈清义的诉讼请求。陈清义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行终993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故陈清义的诉讼请求已经法院合法性审查,其诉请要求查处义乌市人民政府不公开政府信息的违法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陈清义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陈庭会审 判 员 徐肖闻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