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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随明申请执行马文军、李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随明,马文军,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719号申请执行人马随明,男,汉族,1965年2月23日出生,榆林市清涧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杨家岭旭坤小区。被执行人马文军,男,汉族,1969年6月8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卷烟厂新洲小镇。被执行人李丽,女,汉族,1975年11月17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卷烟厂新洲小镇。担保人马慧,女,汉族,1994年8月26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居民一区**号。马随明申请执行马文军、李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7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文军、李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随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马文军、李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文军、李丽向申请执行人马随明支付案件款42648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464.5元及执行费540元。2017年7月11日申请执行人马随明与被执行人马文军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马文军、李丽于2017年7月开始每月向申请执行人马随明支付5000元,直至履行完本案全部案件款。并由第三人马慧提供担保,保证被执行人马文军、李丽按月履行完本案全部案件款,如被执行人马文军、李丽不能按期履行自愿承担本案全部案件款的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执行费540元由被执行人马文军、李丽承担并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719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尚军审判员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国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