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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2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久杰与王久刚、王秀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久杰,王久刚,王秀香,王秀翠,王秀莲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476号原告:王久杰,男,1946年2月17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王久刚,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王秀香,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王秀翠,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居民,现住广饶县。被告:王秀莲,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久杰诉被告王久刚、王秀香、王秀翠、王秀莲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久杰于2017年7月14日���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久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久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久杰负担。审 判 员  王小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翟汝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