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1民初2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板桥分社与杨长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板桥分社,杨长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2335号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板桥分社。住所地:安岳县两板桥镇交通街********号。负责人XX,主任。被告:杨长雄,男,1979年0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板桥分社与被告杨长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板桥分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板桥分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