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02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石元、廖根妹与被执行人向石生、陈香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石元,廖根妹,向石生,陈香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140号申请执行人唐石元,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廖根妹,女,汉族。被执行人向石生,男,汉族。被执行人陈香英,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唐石元、廖根妹与被执行人向石生、陈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249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向石生的工程款收入,经查询银行、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向石生、陈香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2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