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6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灿明与李世桂、关迎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灿明,李世桂,关迎杰,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董进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6088号原告:李灿明,男,汉族,1995年10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委托代理人:邓毅,系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世桂,男,汉族,1972年9月23日出生,住广西平南县,被告:关迎杰,男,汉族,1973年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国财,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影荫路17号九座202房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84450933U。负责人:李永辉。委托代理人:许志恒,男,汉族,1986年5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县,系该公司职员。被告:董进权,男,瑶族,1997年7月18日出生,住广西钟山县,原告李灿明与被告李世桂、关迎杰、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亚太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追加了董进权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李世桂、关迎杰、亚太保险公司、董进权连带赔偿原告损失228988.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受偿);2.被告亚太保险公司在保险的责任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保险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被告亚太保险公司辩称:一、肇事车辆粤Y×××××号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二、对原告各项请求的意见(详见附表)。我司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李世桂、关迎杰辩称:同意被告亚太保险公司答辩意见,补充如下:被告关迎杰是肇事车辆的车主,并非直接侵权人,且为该车购买了保险,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及因果关系,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董进权辩称:一、事故发生时原告明知我没有驾驶证,仍要求我驾驶原告的车辆。二、我垫付了原告医疗费7500元。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1日10时20分,被告李世桂驾驶粤Y×××××号小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官窑永安大道路段时,与由被告董进权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乘原告李灿明)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原告李灿明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世桂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董进权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南海××开发区人医院住院治疗,于2016年11月7日出院,住院27天,共产生了医疗费35012.2元。被告李世桂垫付了1400元、被告董进权垫付了7500元、被告亚太保险公司垫付了10000元。2017年4月13日,广东法维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的损伤达评定为九级伤残;内固定物拆除的后续医疗费评定不低于16000元。原告为此支付了鉴定费2700元。原告是农村居民,因本起事故定残时为21周岁,在事故发生前已在城镇地区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被告李世桂驾驶粤Y×××××号小轿车的注册登记车主为被告关迎杰。该车辆在被告亚太保险公司参投了交强险(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因本起事故所致各项损失合共215030元(详见附表)。本院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对本起交通事故所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采信。在民事赔偿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原告的损失215030元,应由被告亚太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合共赔偿120000元予原告。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95030元,本院酌定应由被告董进权承担70%即66521元,由被告李世桂承担30%即28509元。扣减被告亚太保险公司已垫付的10000元,被告亚太保险公司仍应向原告赔偿110000元。扣减被告董进权已垫付的7500元,被告董进权仍应向原告赔偿59021元。扣减被告李世桂已垫付的1400元,被告李世桂仍应向原告赔偿27109元。对于原告超出本院核定上述范围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未能举证证实被告关迎杰对原告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故被告关迎杰对原告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原告在本案中尚应得的赔偿款总额为19613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10000元予原告李灿明。二、被告董进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59021元予原告李灿明。三、被告李世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7109元予原告李灿明。四、驳回原告李灿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7.42元(原告已申请缓交),由原告李灿明负担339.72元,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137.24元,被告董进权负担610.19元,被告李世桂负担280.27元。原、被告负担的份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再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可戎附表:损失项目原告主张被告亚太保险公司答辩本院认定及理由1医疗费3501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医疗费均是医疗项目限额10000元以下的费用,我司已垫付医疗费10000元,故超出交强险部分,我司不予认可35012.2元(根据医疗费票据及病历材料等确认)2后续治疗费16000元同上16000元(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确认)3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同上2700元(100元/天×住院27天)4营养费5000元同上600元(酌定)5护理费2010元我司只认可票据金额护理费960元2010元(一般护理标准70元/天×15天,另外12天根据票据确认为960元)6残疾赔偿金139028.8元对伤残等级无异议,但对城镇标准计算有异议,应按农村标准计算139028.8元(原告虽为农村居民,其提供的证据充分证实其在事故发生前已在城镇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残疾赔偿金为:34757.2元/年×20年×20%)7鉴定费2700元不应由我司承担2700元(按票据予以确认)8误工费14937.9元无提供任何证据。根据其户籍性质,应按广东省农村人均收入计算4379元(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在事故发生前的工作收入情况,故按佛山市最低工资标准1510元/月的标准计算,原告主张误工时间为住院27天及出院后医嘱全休两个月,本院予以支持,即1510元/月÷30天/月×87天)9交通费1000元数额过高,请酌定600元(酌定)10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请法院酌减,我司认为5000元为宜12000元(本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酌定)合计———238388.9元———215030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