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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6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卫东与雷军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卫东,雷军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61172号原告:刘卫东,男,196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公安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分局马棚口边防派出所辅警,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雷军花,女,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户籍地山西省临猗县,原告刘卫东与被告雷军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刘卫东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兰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均由原告刘卫东负担。审 判 长  赵宝华人民陪审员  程瑞伟人民陪审员  王凤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康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