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13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胡宏福与孙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宏福,孙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13703号原告:胡宏福,男,1957���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基云,浙江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剑,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景德镇市。原告胡宏福与被告孙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因原告胡宏福不预缴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宏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顾佳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