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民初2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余凤与邬青华、黎依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凤,邬青华,黎依先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2198号原告:余凤,女,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高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邬青华,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黎依先,女,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内江市东兴区。原告余风与被告邬青华、黎依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余风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二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属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请求撤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余风自愿负担。审判员 黎兆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兰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