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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贾黔明与邹海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黔明,邹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502号申请执行人:贾黔明,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邹海涛,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申请执行人贾黔明依据生效的本院(2016)黔0302民初75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一、被执行人邹海涛向申请执行人贾黔明偿还借款人民币41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从2016年11月2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094元、财产保全费2820元共计6914元,由被执行人邹海涛承担。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但金额太小,无扣划必要。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合众路东旭商住楼X号楼X-X号(产权证号:X**)有房产一套,已被本案诉讼保全查封,但因该房屋抵押过高,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处置必要,暂时不处置。另本案诉讼保全的被执行人在汇川区XX镇XX村的苗圃赔偿款暂未赔付,不具备提取条件。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邹海涛户籍所在地实地调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也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邹海涛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贾黔明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黔0302民初75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厚羿审判员  卢 松审判员  梁世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全林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