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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执1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李莉与襄阳川惠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莉,襄阳川惠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1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莉。被执行人:襄阳川惠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明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莉与被执行人襄阳川惠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同时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7月11在襄阳市房管局未查到被行人房屋信息,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程序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2民初1691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郑玉梅审判员  胡明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