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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侯燕梅与徐海青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燕梅,徐海青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564号原告:侯燕梅,住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被告:徐海青。本院在审理侯燕梅诉徐海青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燕梅于2017年7月14日以准备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为由当庭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燕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燕梅负担。审判员  张永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