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侯燕梅与徐海青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燕梅,徐海青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564号原告:侯燕梅,住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被告:徐海青。本院在审理侯燕梅诉徐海青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燕梅于2017年7月14日以准备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为由当庭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燕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燕梅负担。审判员 张永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