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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2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文帅、文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帅,文峰,鲜于红,毛文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810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文帅,男,199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执行人:文峰,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鲜于红,女,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毛文楷,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帅、文峰、鲜于红、毛文楷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302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文帅的财产所在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XX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