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8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圣珠诉被告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圣珠,高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8民初880号原告:张圣珠,男,汉族,1972年12月13日,陕西省佳县人,现住佳县工业品公司。被告:高强,男,汉族,1988年5月10日出示,陕西省榆林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金林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圣珠诉被告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圣珠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圣珠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圣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张圣珠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田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