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石迎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迎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1刑初12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迎军,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于龙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龙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龙检公诉刑诉(2017)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迎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云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迎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石迎军酒后驾驶×××号尼桑轿车,在龙江县头站镇市场门前道路上,与韩某驾驶的×××号比亚迪轿车发生刮蹭。经鉴定,被告人石迎军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155.7mg/100ml。经侦查,被告人石迎军于2016年11月25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酒精检测议记录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实表现等材料;证人韩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毒化)字(2016)1763号检验报告;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被告人石迎军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迎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石迎军系初犯,自愿认罪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迎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4日起自2017年8月13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邱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