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3民初2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顾延清与刘刚、刘伟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延清,刘刚,刘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3民初266-2号原告:顾延清,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铁岭河镇政府工作人员,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珊,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超,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刚,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告:刘伟,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原告顾延清与被告刘刚、刘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案。原告顾延清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且其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延清撤诉。案件受理费6130元,减半收取计3065元,由原告顾延清负担。保全费2130元,由原告顾延清负担。审 判 员 来晓强审 判 员 李 坤人民陪审员 高广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常伟娜书 记 员 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