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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32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易忠元与许勇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口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忠元,许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云25**执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易忠元,男,1968年1月12日生,现住河口县。被执行人许勇,男,1966年3月26日生,现住河口县。易忠元与许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的(2016)云2532民初4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许勇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易忠元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757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云2532执22号执行裁定书,即:自2017年7月起,每月从被执行人许勇在河口农商行营业部工资帐户内扣划4000元至申请执行人易忠元在河口农商行营业部帐户内,直至扣清本案执行款项87575元为止。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2532执2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