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舒腾桃盗窃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腾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856号被执行人:舒腾桃,男,1985年2月14日出生于贵州省晴隆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所地贵州省晴隆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舒腾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闽0304刑初704号刑事判决书,其中判决:一、被执行人舒腾桃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退出、退赔赃款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七千二百二十八元七角。其中,返还被害人姚某人民币六千七百七十元,返还被害人陈某人民币三百九十八元七角,返还被害人胡某人民币六十元;三、继续向被执行人舒腾桃追缴卡西欧机械手表一个归还被害人胡某。该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 峰执行员 张盛鑫执行员 林梦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