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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8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喜悦与卞郑新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悦,卞郑新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8161号原告:王喜悦,女,195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卞郑新,男,195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本院受理原告王喜悦诉被告卞郑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喜悦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喜悦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喜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王喜悦自愿承担。余额25元,退还原告王喜悦。审判员  李世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