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执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徐守斌、谢晋松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守斌,谢晋松,李忠灿,北海江源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守斌,男,汉族,1969年3月21日出生,现住广西北海市。被执行人谢晋松,男,汉族,1962年9月29日出生,现住广西合浦县。被执行人李忠灿,男,汉族,1973年11月11日出生,现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北海江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贵州路53号南洋国际金融公寓一单元0302号。法定代表人李忠灿,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守斌与被执行人谢晋松、李忠灿、北海江源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网络四查”,本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502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振锋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