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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迟迪与被告张妍、于宪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迪,张妍,于宪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965号原告:迟迪,女,199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北票市阳光家园康复托养服务中心教师,住北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海泳,辽宁龙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妍,女,44岁,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北票市。被告:于宪忠,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北票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南山管理区南山街西段。负责人:邹德林,经��。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长江街三段66号。负责人:吕辉,经理。原告迟迪与被告张妍、于宪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迟迪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迟迪于2017年7月14日以受伤处最近感觉不适,需再进一步检查并治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迟迪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妍、于宪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迪撤回��被告张妍、于宪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迟迪负担。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