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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智与许志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智,许志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6民初134号原告:张智,男、汉族,1971年6月23日生,陕西省吴起县人。被告:许志军,男、汉族,1963年2月11日生,陕西省吴起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杰,男、汉族,1987年3月17日生,陕西省吴起县人,被告许志军之子。原告张智与被告许志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张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智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智负担。审 判 长  李明磊代理审判员  高 霞人民陪审员  许建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院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