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7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康永与马占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永,马占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7182号原告:康永,男,195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营,天津市蓟州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占双,男,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康永与被告马占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康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康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康永负担。审 判 员 魏树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高玉杰书 记 员 高传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