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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5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冬利与乔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冬利,乔富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25民初225号原告:张冬利,个体。被告:乔富强,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原告张冬利与被告乔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原告张冬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乔富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冬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乔富强尽快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2.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20400元(从借款之日起至2017年2月30日共34个月);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当时约定月利率2.5%,并承诺于2014年底前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归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尽快归还借款本息。被告乔富强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张冬利举证出示借条一份,证明2014年4月11日被告乔富强向我借款3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2.5%。本院认证意见,原告张冬利举证出示的证据内容真实、来���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11日被告乔富强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5%并出具了借条。截止2017年2月11日该款利息为20400元(30000元×0.02×34个月,从2014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2月11日),本息共计50400元,该款至今未付。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答辩及举证,可认定原告张冬利与被告乔富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出自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原告将借款出借给被告后,被告乔富强应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原告诉请的利息也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乔富强归还原告张冬利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20400元,本息合计50400元,款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0元,由被告乔富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海丽审 判 员  倪丽丽人民陪审员  任俊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