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李闯与赵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闯,赵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02民初85号原告:李闯,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赵强,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李闯与被告赵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强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赵强偿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9月至借款偿还完毕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赵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26日、2016年3月17日、2016年3月27日、2016年6月29日,李闯与蚌埠嘉怡景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怡景公司”)签订了四份借款协议。协议约定由嘉怡景公司向李闯借款共计40万元;利息为30‰;赵强、耿素萍、赵新田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嘉怡景公司仅支付了2016年8月之前的利息,此后,李闯联系上述三位担保人未果。为保障合法权益,请求连带保证人赵强承担担保责任,故诉至我院。赵强未在答辩期内提供答辩状。李闯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赵强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李闯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在本案中,嘉怡景公司四次向李闯借款共计40万元,双方签订有借款协议并有银行转账记录予以印证,故双方借贷关系真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保证人赵新田、耿素萍、赵强对嘉怡景公司的债务同时提供担保,但三保证人与债权人李闯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因嘉怡景公司没有履行债务,李闯可以要求三名担保人中的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现李闯要求赵强偿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因借款协议约定月利率3%,李闯要求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庭审时李闯确认利息已支付至2016年9月份,故剩余利息应2016年10月1日开始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闯借款4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时止);二、驳回原告李闯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赵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 莲代理审判员 刘正举人民陪审员 高庆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思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