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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刑终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郭发骗取贷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发,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终117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发,男,1978年9月19日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梨树县,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2015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7日被逮捕,2016年2月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姜立国,吉林姜立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害单位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杜春伟,该单位理事长。诉讼代理人高飞,吉林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发犯骗取贷款罪,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梨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被告人郭发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郭发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吉0322刑初30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郭发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雪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郭发及其辩护人姜立国,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高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2016)吉0322刑初304号刑事判决。即“一、被告人郭发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郭发退赔被害单位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币200万元。”二、发回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 声审判员 田永利审判员 李雪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