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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执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小华与湖南宏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华,湖南宏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2执849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华。被执行人湖南宏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常劳人仲字16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宏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另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倪宏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郑 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