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81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375杨秀英与沈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英,沈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375号申请执行人杨秀英,女,194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沈兵,男,1974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申请执行人杨秀英与被执行人沈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沈兵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杨秀英7万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除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E×××××车辆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村委会笔录为证。本院向申请人送达了民事通知书,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员 王 辉审判员 李兴冲审判员 刘东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