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81执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明燕与易声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燕,易声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81执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明燕,女,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易声桂,男,194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申请执行人明燕与被执行人易声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明燕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洪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281民初8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易声桂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易声桂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易声桂的银行存款10600元并付给了申请人明燕。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易声桂全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易声桂有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标的10万元及利息,尚欠89400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经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程林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易精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