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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孟宪伟、梁可卫运输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孟宪伟,梁可卫,李守山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监1号原审原告:孟宪伟,男,1983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桐柏县。原审被告:梁可卫(又名梁伟),男,1975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桐柏县。原审被告:李守山(又名李山),男,1974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桐柏县。原审原告孟宪伟与原审被告梁可卫、李守山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7)豫1330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李永洋审判员  王玉利审判员  朱吉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