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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9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喜田、青岛鑫海文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喜田,青岛鑫海文投资有限公司,宋海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9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喜田,男,194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青岛鑫海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北仲路14号1单元203户。法定代表人郭文超,经理。被执行人宋海川,男,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喜田与被执行人青岛鑫海文投资有限公司、宋海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喜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53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5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荆 雷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顺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