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民初2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唐某,高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2271号原告王某1,男,汉族,1999年4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王某2,男,汉族,1952年3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唐某,女,汉族,1948年12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高某,女,汉族,1975年1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唐某、高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原告王某1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判员 刘路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学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