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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4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有程、孙春苗、朱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有程,孙春苗,朱磊,张从新,陆启锐,沈阳光,黄宜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4388号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钟吾路163号。法定代表人:宋良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宇,该公司员工。被告:黄有程,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孙春苗,女,1983年1月16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朱磊,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张从新,男,1984年2月7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陆启锐,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沈阳光,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黄宜松,男,1966年3月8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有程、孙春苗、朱磊、张从新、陆启锐、沈阳光、黄宜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2元,减半收取1416元,由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