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周莲盗窃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840号被执行人:周莲(外号“周宁”),女,1979年9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德江县,土家族,文盲,农民,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地区德江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周莲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闽0304刑初584号刑事判决书,其中判决被执行人周莲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追缴其与同案犯违法所得款人民币九万三千元,分别偿还被害人张某人民币三万元、被害人徐某人民币四万五千元、被害人林某人民币一万八千元。该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其中被执行人周莲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 峰执行员 张盛鑫执行员 林梦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