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1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内蒙古晟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明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晟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王明志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887号原告:内蒙古晟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文化宫馆。法定代表人:殷金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羽,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明志,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内蒙古晟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明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内蒙古晟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晟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晟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郑国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亚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