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6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党小平、延小伟与贺东、贺存信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小平,延小伟,贺东,贺存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6执218号申请执行人党小平,男,汉族,绥德县人,住绥德县龙湾峥嵘楼。申请执行人延小伟,男,汉族,绥德县人,住绥德县北门湾福源小区。被执行人贺东,男,汉族,绥德县人,住绥德县龙湾村底湾。被执行人贺存信,男,汉族,绥德县人,住绥德县发展银行家属院。本院在执行党小平、延小伟,与贺东、贺存信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6执218号执行案的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雷春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祁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