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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6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党小平、延小伟与贺东、贺存信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小平,延小伟,贺东,贺存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6执218号申请执行人党小平,男,汉族,绥德县人,住绥德县龙湾峥嵘楼。申请执行人延小伟,男,汉族,绥德县人,住绥德县北门湾福源小区。被执行人贺东,男,汉族,绥德县人,住绥德县龙湾村底湾。被执行人贺存信,男,汉族,绥德县人,住绥德县发展银行家属院。本院在执行党小平、延小伟,与贺东、贺存信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6执218号执行案的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雷春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祁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