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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郑州天一光电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与陕西彩虹电子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天一光电科技材料有限公司,陕西彩虹电子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执191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天一光电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安阳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65637161680(1-1)。法定代表人:王世贤,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彩虹电子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新产业聚集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941085226。法定代表人李淼,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郑州天一光电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彩虹电子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咸阳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6日作出咸仲裁字(2016)第22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州天一光电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陕西彩虹电子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咸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咸仲裁字(2016)第228号裁决书指定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党代审 判 员  刘亚东代理审判员  左飞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