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2执恢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巨云旺与韩海文、岳俊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巨云旺,韩海文,岳俊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左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2执恢9号之一申请人巨云旺,男,汉族,1956年8月9日生,山西省左权县人。被执行人韩海文,男,汉族,1966年1月11日生,身山西省左权县人。被执行人岳俊红,男,汉族,1970年5月12日生,山西省左权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巨云旺与韩海文、岳俊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尚未支付的借款3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韩海文、岳俊红的存款、车辆、房产经行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韩海文、岳俊红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处司法拘留十五日。被执行人韩海文、岳俊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巨云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新瑞人民陪审员 焦宝东人民陪审员 张丽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国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