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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民终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密山市兴凯镇鲜新村民委员会与崔光燮、朱奎臣、朱奎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密山市兴凯镇鲜新村民委员会,朱奎臣,朱奎霞,崔光燮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民终43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密山市兴凯镇鲜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密山市兴凯镇鲜新村。负责人:辛岗龙,该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朱奎臣,男,195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密山镇。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朱奎霞,女,196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密山市文化局职工,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密山镇。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迎雪(朱奎臣妹夫、朱奎霞丈夫),男,196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密山市人社局党委书记,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密山镇。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崔光燮,男,1959年1月3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兴凯镇。上诉人密山市兴凯镇鲜新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鲜新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朱奎臣、朱奎霞、崔光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密山市人民法院(2016)黑0382民初2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鲜新村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朱奎臣、朱奎霞与被上诉人崔光燮于2007年5月17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崔光燮与上诉人于2005年2月10日就本案争议土地签订10年的土地承包协议,履行期限至2014年末。即使崔光燮与他人签订了转包合同,合同超过2014年末的部分也无效,况且崔光燮一直不承认朱奎臣、朱奎霞出具的合同是其本人所签。2.一审判决认定证据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崔光燮作为鲜新村委会空白公文的保管人,在保管公文用纸上有失职行为,但并不能由此认定其与朱奎臣、朱奎霞签订的土地合同书有效。二轮土地承包政策所定最长承包期限为30年,而该份合同承包期限为70年,严重超过国家的土地承包期限标准50年。原审判决合同履行至2048年超过国家强制性规定,没有法律依据。3.本案争议土地按正常承包费从2014年始计算应为每年6-7万元,按崔光燮与朱奎臣、朱奎霞签订的合同年限70年计算,将给上诉人造成7万元×62年=434万元的巨额损失。即使崔光燮与朱奎臣、朱奎霞签订了该合同,该合同也严重损害村集体利益,且合同内容显失公平。4.土地承包合同内容有改动,承包期70年是由10年改成,相应2076年中的“7”也是由“1”改成。合同内容也与实际不符,合同中写明学校及周围水田、旱田、鱼池、树木等占地300亩,但一审测量过实际占地4垧即60亩,且开荒地不享有合同中的各种补贴。鲜新村委会向一审起诉请求:1、要求撤销(2015)密农仲案字第20号仲裁裁决书;2、确认2007年5月17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无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5年初,崔光燮从鲜新村委会购买了东光学校校舍及周边的4垧旱田地。2005年2月10日,鲜新村委会与崔光燮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鲜新村委会将3垧水田及7垧草原发包给崔光燮耕种10年(期限自2005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承包费5万元。崔光燮经营管理两年后,与被告朱奎臣、朱奎霞代理人江迎雪协商,崔光燮变卖、转包了学校校舍和耕地。并于2007年4月20日给江迎雪出具9万元收据一张;2008年5月20日出具18万元收据一张;均载明购买学校款。崔光燮称,实际收取了江迎雪18万元,之前9万元收据未收回。18万元中有购买学校款13万元,土地承包费5万元。朱奎臣、朱奎霞代理人江迎雪称,交给崔光燮27万元,当时村委会主任辛岗龙在场。辛岗龙及崔光燮否认辛岗龙当时在场。朱奎臣、朱奎霞接手房屋和土地后,维修了校舍,治理改造了土地。水田面积现为14垧。朱奎臣、朱奎霞提供了2007年5月17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一份,甲方为鲜新村崔光燮,乙方为朱奎臣,朱奎霞,合同没有约定价款,只有面积和四至,承包经营期限70年(自2007年5月17日至2076年5月17日)。甲方落款处法定代表人崔光燮签名,乙方未签名,鲜新村委会在鉴证机关处盖章。崔光燮有异议,称江迎雪将鉴证机关处盖有鲜新村委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用纸私自拿走,合同上的签名并非崔光燮书写。另一份崔光燮签名的转让校舍及土地承包期至2014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交给了江迎雪,并非朱奎臣、朱奎霞提交的这份合同。朱奎臣、朱奎霞否认有另一份合同。鲜新村委会对该合同有异议,并提供了东光学校的土地登记表,证明学校的土地登记面积为2垧(校舍及场地),加鱼池、树林地共4垧地。并提供了土地界线示意图,证明诉争的10垧耕地为鲜新村委会所有。密山市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现场测量,学校的校舍、场地、鱼池、树林地(现为水田)等面积为4垧。附近耕地面积为11.12垧水田。崔光燮提出申请,密山市人民法院委托黑龙江远大司法鉴定中心对合同中“崔光燮”的签名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来检验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中甲方法定代表人“崔光燮”的签名是崔光燮书写。鉴定费1200元。朱奎臣、朱奎霞因鲜新村委会将土地另行发包,申请密山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要求确认2007年5月17日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有效。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3日作出仲裁裁决,2007年朱奎臣、朱奎霞与崔光燮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合法有效,期限履行至2048年止。鲜新村委会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撤销(2015)密农仲案字第20号仲裁裁决书;确认2007年5月17日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无效。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崔光燮与被告朱奎臣、朱奎霞签订的鉴证机关处加盖鲜新村委会公章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是否有效。围绕焦点问题,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原告鲜新村委会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应有管理权,在2007年崔光燮与朱奎臣、朱奎霞签订合同时,应进行审查。本案涉及的土地,朱奎臣、朱奎霞经营耕种多年,并进行了开垦、改造,对此鲜新村委会应知情,默认合同的约定。鲜新村委会未做好公章和空白合同的管理,应承担管理不当的法律后果。乙方处朱奎臣、朱奎霞未签名,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履行期限不应超过50年,超过部分无效。收取购买校舍和承包费的数额不影响合同效力。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2007年5月17日土地承包合同中崔光燮的签名已经司法鉴定为本人书写,应认定该承包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鲜新村委会作为发包方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应认定为对双方土地流转合同及流转期限的认可。崔光燮是否在保管空白公文用纸方面有失职行为,系鲜新村委会内部管理问题,不影响鲜新村委会加盖公章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本案争议土地原为草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的规定,一审认定履行期限超过50年的合同部分无效、其它部分有效并无不当。上诉人称承包期限系由“10”年改为“70”年,因并未提交合同原件予以核对,故其无证据证实合同数字有改动且系被上诉人改动的事实,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称合同中占地亩数与实际不符,因一审中不仅测量了学校的校舍、场地,鱼池、树林地(现为水田)等面积为4垧;同时测量附近耕地面积为11.12垧水田,非上诉人所述4垧。且约定亩数与实际亩数是否相符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该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鲜新村委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密山市兴凯镇鲜新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周德艳审判员  高亚萍审判员  于广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东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