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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91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霞与山东万烁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霞,山东万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91民初1012号原告:李霞,女,1962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张店区。被告:山东万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世纪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法定代表人:郑桂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霞诉被告山东万烁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山东万烁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及被告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张店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非因房屋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因此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山东万烁置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地点虽然为淄博高新区万杰路,但其提供证据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张店区世纪路333号,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关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规定,被告山东万烁置业有限公司所提异议成立,本案应由张店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山东万烁置业有限公司所提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张店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乃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