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504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邓青与弥勒市农机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青,弥勒市农机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4执157号申请执行人:邓青,男,生于1972年3月8日,汉族,居民,住弥勒市。被执行人:弥勒市农机厂。住所地:弥勒市弥东乡春场坡。法定代表人:龙忠林,系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青与被执行人弥勒市农机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344222.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弥勒市农机厂涉案较多,基本账户已被冻结,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在弥勒市安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土地租金;本院依职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经回告,权利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波审判员 李文兵审判员 王建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松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