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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孙廷锋与山东祥辉铜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廷锋,山东祥辉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06号原告孙廷锋,男,汉族,1974年3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被告山东祥辉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尚堂镇庆云六合饲料有限公司以南,省道246连接线以东。法定代表人:马路康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廷锋诉被告山东祥辉铜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廷锋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龙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