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5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蓓诉被告史鹏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蓓,史鹏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3民初5277号原告:张蓓,女,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高速集团西汉分公司收费员,住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西马坊村北新街98号。被告:史鹏程,男,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灞桥区电厂西路官二小区*号楼****室。原告张蓓与被告史鹏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蓓及被告史鹏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相识恋爱,2012年8月24日登记结婚,2014年4月4日生育一女史天彤。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不稳定,婚后亦未建立深厚的感情,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争吵不休,且自2015年7月至今分居近两年,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史鹏程辩称: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孩子,抚养费自理。原告每上两天班,休假两天,不利于孩子成长,我给孩子在医疗教育上买了很多保险,能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条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蓓与被告史鹏程于2012年8月24日登记结婚,2014年4月4日生育一女史天彤。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矛盾不断加深,致使感情破裂。孩子目前随原告生活。原告系陕西省高速集团西汉分公司无固定期限合同制员工,月平均收入5000元。被告现无固定工作。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应当以良好的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矛盾不断加深,致使感情破裂。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被告婚生女史天彤,现随原告生活且刚满三岁,原告有固定工作及收入,故孩子继续随原告生活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但原告要求的抚养费过高,根据原被告双方的收入状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史天彤年满十八周岁止。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蓓与被告史鹏程离婚;二、婚生女史天彤由原告张蓓抚养,被告史鹏程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史天彤抚养费500元,至史天彤年满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原告张蓓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史鹏程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在付第一笔抚养费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卫 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金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