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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执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小雄、王凡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小雄,王凡全,陈金民,张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1332号申请执行人周小雄,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王凡全,男,1970年4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陈金民,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张剑波,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小雄与被执行人王凡全、陈金民、张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凡全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温溪镇城西小区13幢1号101室、201、301、401、501室的房屋中所属份额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目前难以变现处理;其名下登记的车牌号为浙K×××××、浙K×××××、浙K×××××号小型汽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未能找到车辆下落,目前难以变现处理。被执行人陈金民、张剑波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13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益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