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7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马进忠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207刑初46号公诉机关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进忠,男,汉族,1969年6月17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初中文化,现住包头市。2008年11月10日因盗窃罪被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9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2013年5月24日因盗窃罪被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被告人马进忠体内有异物包头市九原区看守所不予收押,后于同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因身患疾病且消化道内有异物包头市九原区看守所不予收押。于2017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以九检公诉刑诉[20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进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一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进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8日16时许,在位于包头市××区办事处的新雅欣幼儿园操场,被告人马进忠窃取被害人刘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金色苹果6Plus手机一部,价值2300元。又查明,2016年12月7日,被告人马进忠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将赃物退还。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就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马进忠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马进忠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8日16时许,在位于包头市××区办事处的新雅欣幼儿园操场,被告人马进忠窃取被害人刘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金色苹果6Plus手机一部,价值2300元。又查明,2016年12月7日,被告人马进忠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将赃物退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报案材料。证明2016年11月18日下午4时,被害人刘某随身携带的苹果6PLUS手机被盗在包头市××区。2、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马进忠系主动投案。3、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赃物照片。证明侦查机关于2016年12月7日依法扣押了马进忠盗窃的苹果6PLUS手机一部,并于2016年12月16日返还给被害人刘某。4、刑事判决书二份,释放证明书二份。证明2008年11月10日,马进忠因盗窃罪被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09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2013年5月24日,马进忠(曾用名马敬忠)因盗窃罪被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3年12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马进忠系累犯。5、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被告人马进忠于2011年4月8日系吸食毒品成瘾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马进忠实施犯罪时已达到正常的刑事责任年龄。7、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证明被告人马进忠系吸毒人员。8、侦查终结报告。证明本案的侦终过程。9、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11月18日下午4时,被害人刘某随身携带的苹果6PLUS手机在包头市××区被盗,通过监控证实系被一男子盗窃。10、被告人马进忠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于2016年11月18日16时许,在包头市九原区沙河街道办事处哈屯高勒路与文明路交叉口新雅欣幼儿园内偷了一个女家长口袋里的一部金色苹果6PLUS手机,并把手机带到侦查机关。11、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盗金色苹果6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为2300元。12、调取证据通知书,光盘。证明经调取监控影像资料,证实被告人马进忠从人群中匆忙走出来翻出幼儿园的基本情况。13、辨认笔录附照片。证明侦查人员组织马进忠对盗窃金色苹果手机的地方进行辨认,确定作案地点为包头市九原区沙河街道办事处哈屯路与文明路交叉路口新雅欣幼儿园。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且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进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扒窃他人财物,涉案财物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300元,属数额较大。被告人马进忠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进忠2013年5月24日因盗窃罪被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马进忠2008年11月10日因盗窃罪被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9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系有前科,可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马进忠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是自首,且其积极退赃给被害人,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款、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进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任 义审 判 员 徐长芳人民陪审员 王俊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博文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第四条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