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7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区慧晶与杨春光、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区慧晶,杨春光,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7062号原告:区慧晶,女,汉族,1972年1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例,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被告:杨春光,男,汉族,1969年8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被告: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宁县石涧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1223000014232。法定代表人:欧阳海飞。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德,男,汉族,1964年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系被告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的员工。原告区慧晶与被告杨春光、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区慧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例、李浩及被告杨春光、被告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区慧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杨春光对(2015)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347号案确定的被告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下列债务承担连清楚责任:1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2015年7月27日前的利息265360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以实际欠款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予原告。暂计至2017年5月15日为722988.89元;2立即支付律师费10000元和担保费15000元予原告;二、被告杨春光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三、被告杨春光承担本案诉讼保全费3000元;四、判令被告杨春光及被告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8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28日,原告与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欧阳海飞、陈良兆、广宁县吉庆水电站有限公司、广宁县贺田水电站、广宁县汇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春光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4)0728号,约定: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2015年7月27日止;欧阳海飞、陈良兆、广宁县吉庆水电站有限公司、广宁县贺田水电站、广宁县汇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春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在责任。2014年7月29日,原告依约将人民币2000000元转账给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还款期限届满后,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期限还本付息。2015年8月27日,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的违约金、利息、逾期罚息、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并要求陈良兆、广宁县吉庆水电站有限公司、广宁县贺田水电站、广宁县汇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相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号为(2015)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347号,贵院已就该案作出判决。因原告未在该案中起诉被告杨春光,且被告杨春光一直未向原告作出清偿,现原告特诉至贵院,要求被告杨春光对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的相关债务承担连带清楚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杨春光辩称,对原告的主张没有异议。被告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辩称,对借款本金无异议,但对于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4倍计算,被告请求不以倍数计算。相关的担保费以及律师费等,原告已在上一次起诉的时候已经要求被告承担,现由于原告在之前的起诉时没有起诉担保人杨春光,故本次诉讼的律师费、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27日,本院受理了区慧晶诉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梅海飞、欧阳海飞、陈良兆、广宁县吉庆水电站有限公司、广宁县贺田水电站、广宁县汇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347号。本院在该案中查明:2014年7月28日,原告与被告峰彩公司、欧阳海飞、陈良兆、吉庆公司、贺田水电站、汇盈公司、案外人杨春光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峰彩公司向原告借款200万元,月利率为1.86%,借款期限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2015年7月27日止;如被告峰彩公司未按约定还本付息,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峰彩公司偿还全部本息、对逾期部分按贷款利率的1.5倍计收逾期罚息、并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含诉讼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被告欧阳海飞、陈良兆、吉庆公司、贺田水电站、汇盈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7月29日,原告转账200万元予被告峰彩公司。后被告峰彩公司归还了186000元利息。至本案庭审辩论终结之日,上述借款本金尚未归还。原告委托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10000元。原告为申请本案财产保全,由广东南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为此原告支出担保费15000元。本院于2016年2月日作出了(2015)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2015年7月27日前的利息265360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以实际欠款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予原告区慧晶;二、被告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0000元和担保费15000元予原告区慧晶;三、被告欧阳海飞、陈良兆、广宁县吉庆水电站有限公司、广宁县贺田水电站、广宁县汇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区慧晶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另,本院查明,2014年7月28日,原告与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梅海飞、欧阳海飞、陈良兆、广宁县吉庆水电站有限公司、广宁县贺田水电站、广宁县汇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春光签订的《借款合同》,被告杨春光作为保证人在该《借款合同》中签名确认,并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委托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8000元。本院认为,被告杨春光自愿对被告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已经本院(2015)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且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及其他担保人没有按该判决履行,致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杨春光应对被告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在上述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律师费,原、被告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被告应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其中包括了律师费,而保证责任范围亦包含了律师费,原告虽曾起诉请求被告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偿还债务,但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仍未履行,致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杨春光承担担保责任,故被告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杨春光应连带承担原告本次诉讼的律师费。现原告已提供了8000元的律师费发票,该金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春光应对本院(2015)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被告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杨春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律师费8000元予原告区慧晶;三、驳回原告区慧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杨春光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于原告已预交的505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永添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文逸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